包头市宏博人才交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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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租赁。
包头劳务派遣的本质是员工租赁,派遣一词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可以概括劳务派遣的业务特征,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和雇佣一样,适合说明劳动力和职场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包头劳务外包,没有租赁关系,不是劳务派遣,也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包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表示,虽然劳务派遣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岗位、同一级别的员工,应当实行同一工资待遇标准。但是这很容易被异化为,雇主应对同工同酬的对策。
三、拒绝预付款。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者的法律关系,雇佣公司实际承担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这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垫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佣公司垫付上述费用,意味着无形中大幅度增加了自己的经营风险。
四、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雇佣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劳务派遣者有错误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雇佣,谁受益是普通常识,谁受益,谁负责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雇佣者,即雇佣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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