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宏博人才交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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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行政许可事项
运营劳动派遣业务流程,理应向所在城市有批准地域管辖的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下列称批准行政机关)依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未经审批同意,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运营劳动派遣业务流程。
第七条申请办理运营劳动派遣业务流程理应具有以下标准:
(一)注册资金不可低于RMB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拓市场相一致的固定不动的经营地和设备;
(三)有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劳动派遣管理方案;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标准。
第九条批准行政机关接到申报材料后,理应依据以下状况各自做出解决:
(一)申报材料存有能够现场更改的不正确的,理应容许申请者现场更改;
(二)申报材料不齐备或是不符法律规定方式的,理应现场或是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之申请者必须补正的所有内容,贷款逾期不告之的,自接到申报材料生效日即是审理;
(三)申报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或是申请者依照规定递交了所有补正申报材料的,理应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办理。
第十条批准行政机关对申请者明确提出的申请办理决策审理的,理应出示《受理决定书》;决策未予审理的,理应出示《不予受理决定书》,表明未予审理的原因,并告之申请者具有依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的支配权。
第十一条批准行政机关决策审理申请办理的,理应对申请者递交的申报材料开展核查。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流程,必须对申报材料的本质內容开展核查的,批准行政机关理应分派2名之上工作员开展审查。
申请办理周期时间?
第十二条批准行政机关理应自审理生效日2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不是准许行政许可事项的决策。20个工作日之内不可以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单位责任人准许,能够增加10个工作日内,并理应将增加限期的原因告之申请者。
第十三条申请者的申请办理合乎法定条件的,批准行政机关理应依规做出准许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形式决策,并自作出决定生效日五个工作日之内通告申请者领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的申请办理不符法定条件的,批准行政机关理应依规做出未予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形式决策,表明未予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因,并告之申请者具有依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的支配权。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理应注明公司名称、居所、法人代表、注册资金、批准运营事宜、有效期、序号、发证机构及其颁证时间等事宜。《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成原件、团本。原件、团本具备同样法律认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管理社保部统一制订款式,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承担印刷、完全免费派发和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劳动派遣企业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理应妥当存放,不可修改、贩卖、租赁、外借或是以别的方式不法出让。
第十六条劳动派遣公司名称、居所、法人代表或是注册资金等更改的,理应向批准行政机关明确提出变更申请书。合乎法定条件的,批准行政机关理应自接到变更申请书生效日10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处理变动办理手续,并换领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是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给予标明;不符法定条件的,批准行政机关理应自接到变更申请书生效日1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未予变动的书面形式决策,并表明原因。
第十七条劳动派遣企业公司分立、合拼后再次续存,其名字、居所、法人代表或是注册资金等更改的,理应依照本方法第十六条要求实行。
劳动派遣企业公司分立、合拼后开设新企业的,理应依照本方法再次申请办理劳动派遣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派遣企业必须持续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限的,理应在有效期限期满60此前向批准行政机关明确提出持续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并递交三年至今的基础生产经营情况;劳动派遣企业贷款逾期明确提出持续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的,依照新申请办理运营劳动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批准行政机关理应依据劳动派遣企业的持续申请办理,在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限期满前做出是不是准许持续的决策;贷款逾期未作决策的,视作准许持续。
准许持续行政许可事项的,理应换领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劳动派遣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批准行政机关理应自接到持续申请办理生效日1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未予持续书面形式决策,并表明原因:
(一)贷款逾期不递交劳动派遣运营情况汇报或是递交虚报劳动派遣运营情况汇报,经行政强制执行,拒不纠正的;
(二)违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期内遭受两次之上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派遣企业开设分公司运营劳动派遣业务流程的,理应由分公司向所在城市批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劳动派遣企业注册分公司运营劳动派遣业务流程的,理应书面材料批准行政机关,并由子公司向所在城市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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