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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常设机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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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常设机构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9-08-20 作者: 点击:

  境外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境内构成了劳务性常设机构分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被派遣人员在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停留不超过183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即在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停留不超过183天免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中必须要有境外支付或负担,但如是在境内常设机构中工作,其在中国境内常设机构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认为是境内支付或负担。因此,其计算公式应按照1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在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停留超过183天不满1年),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第二种情况,被派遣人员在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停留超过183天不满1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第三种情况,被派遣人员在境内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

  

  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唯一的免税情况是境外所得并且是由境外支付或负担,虽然在常设机构中工作被认为是境内支付或负担,但在境外工作期间的境外支付部分不能认为是境内支付或负担,因此仍然存在免税的条件,计算公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如果常设机构是按照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则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均应视为境内支付或负担。

  

  这里强调的是“任职、受雇期间”,而不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因此,其在“任职、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便是境外支付负担,均视为境内支付负担。所以,在按照核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常设机构工作的外籍个人,在境内停留期间满1年不超过5年,不存在免税条件,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在境内纳税。

  

  第四种情况,被派遣人员在境内居住超过5年。

  

  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在境内纳税。

  

  综合以上情况,被派遣人员在境内构成劳务性常设机构,其个人所得税计算情况与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在被派遣人员在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停留不超过183天时,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不应按照148号文件的第二条执行,而应按照148号文件的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只要在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包头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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