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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税该由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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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税该由谁交?

发布日期:2019-07-12 作者: 点击:

  劳务派遣作为三方的劳动关系,在薪资支付的判定就比较麻烦,而跟薪资挂钩的工资交税,就更加的复杂。那么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税务应该如何支付,哪一方支付?包头劳务派遣来为您介绍。

  首先,是基本工资发放时的缴税问题

  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

  如果根据双方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基本工资,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由于劳务派遣工并不是用工单位的实际员工,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款项所属是劳务费而不是工资薪金类型,故无法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前就进行税费代扣。因此,若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用工单位直接进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发放,在缴税上是存在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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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矛盾有待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缴税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务派遣员工的正式用人单位,因此派遣人员的工资税费就可以进行合理的代扣。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次,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加班费、奖金福利费用等款项的税费扣除

  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结合来看,最合适的方式还是整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代办,统一款项一并进行处理,也可以降低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的逃税漏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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