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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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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多少?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客服 点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包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由于但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我国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包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包头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包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为使包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包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包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不过《包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计算包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那么是不是只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就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包头劳务派遣协议,然后将被派遣劳动者外派至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来规避这个比例的限制呢?

 

包头劳务派遣

 

  虽然如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时分支机构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比例也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所以,采用该方法规避操作空间有限。

  

  用工单位能否随意将劳动者退回至包头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包头劳务派遣单位,包头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前述规定,包头劳务派遣用工中,包头劳务派遣的退回条件是法定化的,只有在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包头劳务派遣单位,不允许用工单位与包头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对此进行约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条宗旨不是限制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而是限制包头劳务派遣单位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说只有在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过错或者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时候,包头劳务派遣单位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其他退回用工情形下,包头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包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在如下三种情形下,用工单位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包头劳务派遣单位:

  

  第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即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的;

  

  第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第三、包头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例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等六种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一点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显然,《包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对于《劳动合同法》放宽了可以退回的情形,但是也禁止用工单位和包头劳务派遣单位任意约定退回条件。这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普遍存在的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但从用工单位角度而言,无疑再次限制了用工单位使用被包头劳务派遣者的灵活性。

  

  被派遣劳动者能否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在《包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包头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没有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如此,学界和实务界有人认为被派遣劳动者无权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仅仅因为是被派遣劳动者就剥夺预告性解除权,没有法理依据。

  

  正因为如此,《包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包头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包头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弥补《劳动合同法》上述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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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包头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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